10月份,笔者参加了一期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颇有感悟,现结合学习内容,谈谈一点收获: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更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从上述的条款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而作为生产经营负责人开展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就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七项条款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当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的重视下,企业上下共同推动,责任具体分解到每个员工身上,人人参与,并把系统工程根据各项要求按年、季、月、周、日等具体时间周期,坚持安全工作长抓不懈,不断完善健全各项生产安全工作有效机制,真正把生产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同时,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处罚力度。
通过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学习,加深了我们对《安全生产法》各项规定的把握认识,明确了自身的责任与担当,也更为今后有效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